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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6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海军、王某某、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6刑初1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军,男,1997年10月2日出生,山西省应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左云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7月23日出生,山西省广灵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左云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绰号龙龙,男,1987年5月7日出生,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左云县看守所。左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公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王某某、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左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燕慧、孟广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军、王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9日晚上,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三人乘坐出租车来到浑源县县城内,先到2046网吧上网,到后半夜离开网吧,在浑源县城内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1、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在浑源县恒山南路,三人用手将传统削面馆的门扒开,郭某某和王某某在门外望风,张海军进入店内,用改锥撬开收银台的抽屉锁,盗走了里面的现金120元。2、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传统削面馆旁边的永安堂药店,郭某某、王某某将卷闸门扒开缝隙,张海军钻进店内,用改锥将抽屉撬开,盗窃了里面的现金人民币400元。3、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永安西街的亿人化妆品店,将玻璃门把手扳开后进入店里,将收银台上的收银箱搬到店外,用改锥将钱箱撬开,盗走里面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经鉴定钱箱价值为人民币183元。4、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天峰北路济生堂大药房,将门把手扳开,进入店内,从收银柜台上的钱箱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5、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恒山北路长生大药店,用木棍将卷闸门撬开,进入店内,将收银台上的钱箱拿出店外,用改锥将钱箱撬开,盗走里面的现金人民币600元,经鉴定钱箱价值为120元。6、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沸腾鱼饭店,将卷闸门撬开,进入店内,将收银台上的钱箱拿出店外,用改锥撬开钱箱,盗走里面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经鉴定钱箱价值为80元。以上三被告人在浑源县城内共盗窃人民币3420元,所盗赃款三人均分后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军、王某某、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某、李某某、李某、李某某一、常某某的报案及询问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现场材料及照片、司法鉴定报告书、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6年4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在大同市棚户区凯翔网吧上网到23时许,然后乘出租车到了大同县,并在大同县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1、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大同县西街普丽生化妆品店蓝天一部,将卷闸门扒开,进入店内,从吧台钱箱内盗窃走现金人民币878元。2、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普丽生化妆品店西面的永隆孕婴优品店,将卷闸门扒开,进入店里,从柜台的钱箱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3、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永隆孕婴优品店旁边美颜日化店,将卷闸门扒开,进入店内没有盗得财物。4、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北街路东的第三药店,将卷闸门扒开,进到店内,从柜台的钱箱里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5、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到了第三药店斜对面的贝因美店,将柜台上的钱箱抱到店外,盗走里面现金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钱箱价值为107元。以上三被告人在大同县共盗窃人民币4478元。所盗赃款三人均分后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军、王某某、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刘某某一、牛某某的报案及询问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现场材料及照片、司法鉴定报告书、三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6年5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海军和王某某乘坐出租车到了大同市矿区,并在大同市矿区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1、被告人张海军和王某某来到锦绣学府小区门面房的烤羊腿店,王某某在外面望风,张海军进入店内,张海军从吧台内的一个包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0元,出来后对王某某说里面没有钱。2、被告人张海军和王某某来到七班烧烤店,将玻璃门的把手扳开,进入店内,在收银台上的钱箱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以上二被告人在大同市矿区共盗窃人民币10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军、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的报案及询问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现场材料及照片、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2016年5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张海军、王某某、郭某某从大同市棚户区凯翔网吧附近乘出租车来到山西省应县,在新建西街一家网吧上网到后半夜,后在应县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1、被告人张海军、王某某、郭某某从网吧出来后,到了康尔福药店,用木棍将门把手撬开,进入店内,没有盗得财物。2、被告人张海军、王某某、郭某某来到金芙蓉化妆品店,进入店内,将收银台上放的收银箱搬到店外,撬开收银箱,盗走里面的现金人民币300元,经鉴定钱箱价值为120元。3、被告人张海军、王某某、郭某某来到新建东路文宣书店,将卷闸门扒开一个角,将里面玻璃门的把手扳开,进入店内,从柜台抽屉里盗走人民币2500元。4、被告人张海军、王某某、郭某某来到文宣书店东面不远处99文具店,将卷闸门扒开进入店内,从吧台抽屉里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以上三被告人在应县共盗窃人民币4300元。赃款三人均分后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军、王某某、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宋某某、王某、李某某二的报案及询问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现场及照片、司法鉴定报告书、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五)2016年5月21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乘坐出租车来到山西省左云县,在左云县北门街一家商店购买了螺丝刀和钳子后,到极速网吧上网,22日0时30分许,三个人离开网吧,开始实施盗窃:1、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从极速网吧出来后,在云新东大街左云县人民医院东侧,撬盗开心果母婴生活馆卷闸门,但没有撬开。随后撬盗旁边的依兰姿日化店,进入店内,将柜台抽屉里的一个钱箱盗出,盗走钱箱里现金300元,每人分100元,后将钱箱丢弃。经鉴定钱箱价值为120元。2、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从依兰姿日化店出来返回到开心果母婴生活馆,三人全力将卷闸撬开进入店内,由张海军进去,将吧台上的钱箱抱到店铺外面,取出钱箱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每人分90元,后将钱箱扔进了路边的绿化带里。3、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步行到北门街东侧,三人将妈咪乐购店南侧窗户和正门的卷闸撬开后,发现店内有人,于是三人又到了云新东大街南侧寻找作案目标。4、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到了左云县人民医院对面,撬开仁和堂药业的卷闸门后,被在店内看店的盖志敏发现,于是三个人向东逃跑。5、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东延路开心果母婴用品生活馆(旧店),三人一起用手扒开该店卷闸门,进入店内没有发现值钱的财物,就离开了。6、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福生堂大药房,三人一起把卷闸门撬开,从附近找了一根木棍把玻璃门东扇撬碎,张海军进入店内,将收银台钱箱子里面现金900元盗走,每人分300元。7、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东延路北侧面对面快餐店,将玻璃门把手扳开,进入店内,将收银台里面的现金人民币160元盗走。8、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到了面对面快餐店西侧的菲洛华洗衣店,撬开门,进入店内,将放在桌子下面装有1300元现金的钱包盗走。9、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唯一婚纱摄影店,将卷闸门撬开,进入店内,在柜台抽屉里盗走现金人民币约200元。10、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新一佳生活超市,撬开卷闸门后,看到玻璃门从里面锁着,认为里面有人看守,就离开了。11、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皇家宝宝店,将皇家宝宝店的门撬开,进店后在收银台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12、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客来安洗衣店,三个人一起把门踹开,进入店内,将吧台上装有800元现金的收银机钱箱子盗出,取出钱后将钱箱子丢弃,经鉴定钱箱子价值为40元。13、被告人张海军、郭某某、王某某来到云新东大街北侧阳光眼镜店,扳开玻璃门把手,进入店内,从吧台的抽屉内盗走现金人民币800元和4副眼镜。经鉴定,4副眼镜价值为人民币910元。以上三被告在左云县共盗窃人民币5970元,三被告人盗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军、王某某、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三、盖某某、卢某、赵某某、张某某、杜某某、孟某、赵某某一、吴某某、赵某某二、刘某某的报案及询问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现场材料及照片、司法鉴定报告书、三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六)被告人张海军单独在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1、2015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张海军来到大同市武警宾馆,从宾馆餐厅吧台盗走现金人民币1600元。2、2015年2月12日晚上,被告人张海军来到大同市城区昭君水煮羊店,从后窗户进入店内,在吧台抽屉内和财神爷摆件上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3、2015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张海军来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风味粗粮馆,将玻璃门把手扳开进入店内,从吧台抽屉盗走现金人民币1400元。4、2015年6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张海军来到大同市城区柳港园附近三一面粥店,扳开门把手,进入店内,将吧台里的收款机钱箱搬到了店外,弄开钱箱,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经鉴定钱箱价值为123元。5、2016年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海军来到大同市城区校场街普丽生化妆品店,扳开门把手,进入店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2000元。以上被告人张海军在大同市城区共盗窃人民币17200元,所盗赃款被告人张海军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周某某的报案及询问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作案现场材料及照片、司法鉴定报告书、被告人张海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海军称在本起的第5次盗窃中,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也参加了该起盗窃,经查,只有被告人张海军的供述,未有其它证据佐证这一事实,故对被告人张海军的意见,依法不予支持。另公诉机关提交了三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王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分别结伙多次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系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其中被告人张海军盗窃人民币45568元,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人民币28368元,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人民币18168元。三被告人在作案时,互相配合、积极参与且赃款平分,均系本案主犯。在盗窃过程中,三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被害人钱箱等财物损毁,可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多次进行盗窃,可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海军在第(六)起的第1、2、3、4次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三被告人盗窃所得赃款共计人民币45568元,责令三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其中共同盗窃的,由参与作案的各被告人负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张海军单独盗窃的由被告人张海军退赔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仝 飞审 判 员  梁 枫人民陪审员  于伟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俊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