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刘虎与肖瑞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虎,肖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虎,男,生于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肖瑞利,男,生于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刘虎与肖瑞利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肖瑞利系外省人,现在达州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和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