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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刘虎与肖瑞利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虎,肖瑞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刘虎,男,生于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肖瑞利,男,生于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本院在执行刘虎与肖瑞利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肖瑞利系外省人,现在达州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和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