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民初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叶剑房、江西美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剑房,江西美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446号之一申请人:叶剑房,男,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定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裕平,系江西剑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东山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邱高暾,系公司负责人。申请叶剑房与被申请人江西美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剑房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定南县教育体育局未领取的工程款6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叶剑房自愿以其所有的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剑房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美康建设有限公司在定南县教育体育局的工程款60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该款项,冻结期间为二年。二、查封申请人叶剑房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赣B×××××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间不得变更产权,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相关手续,查封期为二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叶剑房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星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丽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