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91民督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钱静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督57号申请人: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30号。法定代表人:朱明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明,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从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钱静,女,汉族,1967年12月4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淮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钱静支付拖欠申请人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物业费(含公摊水电费)共计5963.95元。2017年5月17日,申请人淮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淮安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