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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君与何荣华、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何荣华,李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191号原告:刘君,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何荣华,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晓林,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诉被告何荣华、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晓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回对被告李晓林的起诉。审判员 袁 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