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君与何荣华、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君,何荣华,李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191号原告:刘君,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何荣华,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晓林,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诉被告何荣华、李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晓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君撤回对被告李晓林的起诉。审判员 袁 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