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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新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25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新强,男,1971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峡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西峡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青海省西宁市警方抓获,同年11月17日被河南省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12月25日经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新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作出(2017)豫13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李新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新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3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庆江审判员  王成金审判员  洪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女瑛发还提纲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新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故发回重审。请你院重审时注意:1、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100万元的性质问题。李新强供述是让利费,李协仁出具承诺书原件有“让利”两个字,起诉书也是以“让利款”指控,而李协仁、李侠仁、尹宏亚证实是质量保证金,任国贤等证人证实公司没有收到该保证金。该100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证据采信上需再斟酌。2、关于李新强职务侵占总额问题。李新强给蒋翠平的55万元是李新强本人的还是借任国贤的?该笔款项是不是销售冬青6套房子105万部分房款?原判查明事实部分未明确显示李新强职务侵占总额,但判条退赔公司145万是怎么计算的?应该在查明事实部分显示。3、关于李新强任职文件证明其身份问题。本案中李新强涉及河南通圆公司和南阳中石公司,通圆公司出具的是委托书,补充侦查时河南宏达公司出具证明证实以上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任国贤,并提交李新强在公司工资表等,以上证据能否证明李新强是上述公司的项目经理身份?有没有明确的任职文件?需再查明。4、关于本案庭审笔录问题。该案不涉及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等问题。你院重审此案后,下判前向本院汇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