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行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学付与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付,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02行初78号原告:王学付,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宋姣,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10号。诉讼代表人:王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师博,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付诉被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原告以此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学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付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瑜审 判 员 李黎东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诗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