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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执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微山华昊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微山华昊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6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法定代表人:朱恒才。被执行人:微山华昊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法定代表人:徐德权。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微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微山华昊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826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微山华昊塑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成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亓 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