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宋小双等罚金刑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宋小双,王磊,杜绍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893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宋小双,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王磊,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被执行人:杜绍诚,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宋小双、王磊、杜绍诚三被执行人非法持有毒品一案,由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皖180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所确定的财产刑,被执行人宋小双应缴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王磊应缴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杜绍诚应缴纳罚金20000元。因三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中的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执行财产刑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中,本院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依法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0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关于宋小双、王磊、杜绍诚三被执行人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中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