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珠澳商标印刷有限公司与朱钦善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珠澳商标印刷有限公司,朱钦善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2824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澳商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园屏工一路1号厂房内东侧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杨明广。委托代理人:谢春暑,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钦善,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委托代理人:麦康杰,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华斌,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澳商标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珠澳商标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