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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新元与叶赛瑜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元,叶赛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998号原告:王新元,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告:叶赛瑜,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原告王新元与被告叶赛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新元到庭参加诉讼,叶赛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新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叶赛瑜偿还王新元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53634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2017年4月2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30日,叶赛瑜从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杭农商行)贷款50万元,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上杭农商行向叶赛瑜提供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月利率为11.53125‰。王新元及案外人刘文禄、周恩赐等为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后,叶赛瑜没有按期还本付息,经上杭农商行催要,王新元于2016年7月19日代叶赛瑜向上杭农商行归还借款本息53634元。同日,上杭农商行向王新元承诺不再追究保证人王新元的还款责任。此后,王新元多次要求叶赛瑜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53634元,但叶赛瑜拒不偿还。叶赛瑜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叶赛瑜于2014年9月30日向上杭农商行贷款50万元,并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上杭农商行向叶赛瑜提供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月利率为11.53125‰。王新元及案外人刘文禄、周恩赐等为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后,叶赛瑜未按期还本付息,违反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上杭农商行按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王新元等人归还借款。经上杭农商行催要,王新元于2016年7月19日代叶赛瑜归还上杭农商行借款本息53634元。同日,上杭农商行向王新元承诺不再追究保证人王新元的还款责任。后王新元多次要求叶赛瑜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53634元,但叶赛瑜拒不偿还。王新元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王新元提供的保证借款合同、普通贷款还款业务凭证、承诺书、借条各一份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王新元要求叶赛瑜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53634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王新元请求叶赛瑜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叶赛瑜与上杭农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王新元等人自愿为叶赛瑜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王新元已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清偿本息53634元,依法有权向叶赛瑜追偿。叶赛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叶赛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王新元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53634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4月2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叶赛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五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条款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