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王兴忠、阮桂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明,王兴忠,阮桂华,王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144号之一原告:王光明,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姜文鸽,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兴忠,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阮桂华,女,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王正军,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明与被告王兴忠、阮桂华、王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11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由原告王光明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