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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4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刘士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刘士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西(电业所对面)。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丽萍,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伍,天津滨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士东,男,197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士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10257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众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