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洪涛与李明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涛,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15-1号申请执行人赵洪涛,男,1955年1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明,女,1957年1月1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赵洪涛与李明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792.72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92.72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李明,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李明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