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红土、胡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土,胡志平,张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3713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土,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胡志平,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张国庆,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土与被执行人胡志平、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胡志平、张国庆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胡志平、张国庆债权为本金1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5元,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