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红云与被执行人关魏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云,关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张红云,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垣曲县古城镇莘庄村第***号。被执行人关巍巍,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金地花苑*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张红云与被执行人关魏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送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红云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张红云委托代理人陈占国将被执行人关魏巍所欠的案款收取并出具收条,此事全部解决,并将张红云出具的委托书、撤销执行申请给付被执行人关魏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晋0802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一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