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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香、杨森森等与王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杨森森,王志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848号原告:陈香,女,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杨森森,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强,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陈香、杨森森与被告王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香、杨森森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香、杨森森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香、杨森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221元,减半收取610.5元,由原告陈香、杨森森负担。审判员  赵新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