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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梅瑞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瑞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9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瑞娟,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城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连新华,福建武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钟秋萍,福建省南平市盲聋哑学校教师。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瑞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翘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瑞娟以及受武夷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连新华、手语翻译钟秋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梅瑞娟行至武夷山市爱国街“XXXX”服饰店,见店内收银台处有一部苹果7plus手机,趁被害人杨某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958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梅瑞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6958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瑞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瑞娟犯盗窃罪没有异议,提出梅瑞娟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梅瑞娟行至武夷山市爱国街“XXXX”服饰店,见店内收银台处有一部苹果7plus手机,趁被害人杨某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6958元。2017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梅瑞娟在江西省南城县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在被告人梅瑞娟的行李箱中查获被盗手机,依法予以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聋哑教师资格证书、(2009)越法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梅瑞娟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赃物提取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梅瑞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梅瑞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695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梅瑞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前科劣迹,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物品已经公安机关追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上述法定从轻或减轻、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瑞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红敏人民陪审员  梁继旺人民陪审员  柯龙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