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严红芬与查品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红芬,查品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2执279号申请人严红芬,女,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昌宁县。被执行人查品仁,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住云县。申请人严红芬与被执行人查品仁健康权纠纷一案,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严红芬及被执行人查品仁均提出上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临中民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严红芬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6579.33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7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查品仁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严红芬85000元(已支付),剩余31579.33元申请人严红芬自愿放弃。执行费1648.69元由被执行人查品仁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民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会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字金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