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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春雷申请执行卜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雷,卜庆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陈春雷,男,1973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西平社区。被执行人卜庆红,女,1976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春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卜庆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寒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源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