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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996东莞市永达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与苏州德尔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永达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苏州德尔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996号原告:东莞市永达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社区财津商务大厦六楼606-608号。法定代表人:杨玉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光,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德尔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64号。法定代表人:陶为银。原告东莞市永达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德尔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丽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德尔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永达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德尔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永达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德尔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6元,由被告苏州德尔富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鑫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