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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孙明亮与刘文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亮,刘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孙明亮,男,1990年1月20日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文博,男,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孙明亮与被执行人刘文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吉0323民初1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期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工资款冻结,除此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明亮与被执行人刘文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丹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