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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执行谷立冬等为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盼,谷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9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法定代表人:张宁,行长。被执行人张盼,女,汉族,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被执行人谷立冬,男,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申请人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执行谷立冬等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武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谷立冬于2017年5月16日��方达和解并履行完毕第一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在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殷 力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占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