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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雷委与刘国林、陈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委,刘国林,陈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民初3520号原告雷委,女,1971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万结、张大旺(实习),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林,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陈响,女,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国林妻子。原告雷委诉被告刘国林、陈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委委托代理人李万结、张大旺、被告刘国林到庭,被告陈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委诉称,其与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11月21日,被告刘国林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月利率2%,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故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刘国林辩称,借款属实,借款用于买车做生意,现因别人欠其借款未偿还,暂时没能力,若要回来钱其愿意偿还原告借款。被告陈响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邻居关系。2012年11月21日,刘国林以购车资金困难为由向雷委借款,雷委支付给刘国林现金60000元,刘国林向雷委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雷委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月息贰分,2012年11月21号,刘国林。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而成讼。另查明,刘国林和陈响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关系共同存续期间形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刘国林借原告雷委款6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刘国林出具借条在卷为据,被告刘国林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陈响承担偿还责任,因该债务系夫妻关系共同存续期间形成,被告陈响依法对被告刘国林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国林、陈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雷委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1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820元,由被告刘国林、陈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