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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终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239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大庆东路45号院内。法定代表人叶春德,董事长。上诉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3民初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行为地潍坊市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中未约定管辖法院,所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潍坊市,故本案应由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其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有钻孔桩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将位于山东潍坊境内的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济青高铁项目部钻孔桩工程外部劳务分包给上诉人。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该公司仅支付部分费用,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2760589元(包括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该公司承担。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泰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国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