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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生志与池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志,池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150号原告:李生志,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池毓辉,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李生志与被告池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生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生志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生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生志负担。审判员  黄慧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