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生志与池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志,池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150号原告:李生志,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池毓辉,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李生志与被告池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生志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生志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生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生志负担。审判员 黄慧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