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异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明均与余启芳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明均,余启芳,申明均,余启芳,申明均,余启芳,申明均,余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异43号申请人:申明均,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重庆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启芳,女,土家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世福,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申请人申明均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余启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7)渝0109执保120号],在保全过程中被申请人余启芳提出书面财产保全异议申请,认为本院在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存在超标的查封、冻结等违法行为,已查封房屋的价值已经超过50万元,不应该再冻结被申请人余启芳的银行账户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听证审查中,被申请人余启芳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异议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余启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申请人余启芳撤回财产保全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