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红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万梦雅与南昌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甘爱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梦雅,南昌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甘爱君,吴娴,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红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万梦雅,女,199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万小明,系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春晖路6号新龙大厦3楼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380000-1。法定代表人:汤沸,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珍珍,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甘爱君,女,1960年7月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吴娴,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天地商城1#、2#第一街区商业办公综合楼A402a室(第4层),组织机构代码:57614965-X。负责人:陈建平,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冬云,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梦雅诉被告南昌世茂新发展置业有限公司、甘爱君、吴娴、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梦雅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75元,由原告承担75元。审 判 长 陈 明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