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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163无锡必成模具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嘉润恒帮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必成模具有限公司,无锡市嘉润恒帮机械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2163号原告:无锡必成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南丰村。法定代表人:童碧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建明,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嘉润恒帮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映山桥堍,实际经营地无锡市锡山区查桥新世纪工业园区东丰西二路。负责人:朱邦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必成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嘉润恒帮机械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必成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无锡必成模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必成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无锡必成模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益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花锡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