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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美云与卿光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云,卿光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442号原告:黄美云,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告:卿光湘,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黄美云与被告卿光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美云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卿光湘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美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云撤回对被告卿光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美云负担。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