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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韶关市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芦伟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芦伟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500号原告:韶关市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北路60号海景花园B座二楼东面。法定代表人:王素梅,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红,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皓,广东中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伟志,男,成年,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芦伟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韶关市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韶关市亿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志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海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