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隆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隆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380号罪犯林隆峰,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台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隆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林隆峰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9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隆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465分,获4次表扬。2017年2月6日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02625050)。上述事实,有减刑案件研究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单,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隆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28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云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