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有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罗有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814号原告: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法定代表人:杨银梅,总经理。被告:罗有成,男,住虎林市虎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有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虎林市中建伟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全人民陪审员 陶美芳人民陪审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明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