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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光明法律服务所与程亚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光明法律服务所,程亚茜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880号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光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负责人郭艳红,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迪圣,系株洲市芦淞区建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亚茜,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光明法律服务所诉被告程亚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光明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光明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荷塘区光明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刘让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