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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花眼、高金梅与东胜区土地储备购买拍卖中心、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割舍壕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花眼,高金梅,东胜区土地储备购买拍卖中心,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割舍壕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678号原告陈花眼,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高金梅,女,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东胜区土地储备购买拍卖中心,地址:东胜区联邦大厦三楼。负责人:丁茂林。被告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割舍壕村民小组,地址:东胜区补拉塔移民区。负责人:李二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花眼、高金梅诉被告东胜区土地储备购买拍卖中心、被告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割舍壕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花眼、高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缓交),由原告陈花眼、高金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志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樊利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