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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海源北路*号高新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尹晓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娟,女,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上诉人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9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昆明华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不属五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案件移送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李娟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的房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苏萍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