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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蔡永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永平,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5606号申请执行人:蔡永平,男,1949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畅,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蔡永平与刘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动车一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钟 晓审判员  杨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