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丽燕与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燕,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6民初1108号原告:张丽燕,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盛兴西路288号金鹏大厦12层。主要负责人:薛锁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丽燕与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硕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燕诉称,2014年10月28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协议》,根据该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保证金1000000元,并投资出具了设计图纸和许多前期的准备工作。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协议不能履行,被告承认过错和违约,但不能及时将所涉及款项偿还给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于2016年5月9日前一次性还清欠原告款1500000元,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期限内不能偿还欠款1500000元,自愿承担月利息2分利率的赔偿责任,经计算为每月30000元,自2016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完之日止。但被告借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00000元,并承担违约的利息。被告中硕公司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发包人中硕公司将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新建内科病房楼工程室内装修装饰,建筑面积38000平方米,发包给乙方承包人张丽燕,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交付10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到50%时返70万,完工后再返30万(均无息)。质量保证金分两次(各50万)交给甲方,第二次在签完正式合同后交给甲方。如果甲乙双方就甲方提供的图纸不能达成一致的正式合同的价格,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本协议,甲方应在7日无息退还乙方100万的质量保证金。原告张丽燕于2014年10月28日给付被告中硕公司保证金50万元,于2014年11月17日给付50万元。2016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张丽燕、乙方中硕公司,2014年10月,甲、乙双方签订了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新建内科病房楼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协议》合同签订后甲方对该项目进行了设计等人力物力的投入,并向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0万元。现因乙方中硕公司未按照《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协议》约定将河北大学附属医院新建内科病房楼工程分包给张丽燕。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意见:1、乙方中硕公司同意返还张丽燕保证金100万元,并赔偿甲方前期投入费用40万元,利息10万元,共计150万元。2、还款期限及方式双方约定2016年5月9日前,乙方一次性偿还甲方150万元。3、违约责任:乙方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付甲方上述费用的,除应支付甲方上述费用的,乙方还应按照月息2分利率给付甲方利息损失。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其他相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但被告中硕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给付原告张丽燕以上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张丽燕提供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协议》、收据两张、转账凭证和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还款协议书》以及原告张丽燕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协议》以及《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与形式合法,为有效合同。被告中硕公司应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给付被告150万元,并给付原告利息损失,因150万元中10万元为利息,故该10万元不应再计算利息,因此,被告应自2016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1400000元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丽燕1500000元。二、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丽燕1400000元的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河北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