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迁西县城关大信橱具店与刘立昆、王伟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城关大信橱具店,刘立昆,王伟纬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294号原告:迁西县城关大信橱具店。注册号:130227600169057。地址:迁西县佳兴建材城****号。经营者:钱高野,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刘立昆,男,1989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告:王伟纬,女,1991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原告迁西县城关大信橱具店与被告刘立昆、王伟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桂英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西县城关大信橱具店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双方就此再无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立昆、王伟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城关大信橱具店撤回对被告刘立昆、王伟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迁西县城关大信橱具店承担。审判员 赵桂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子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