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行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唐德四与庐江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四,庐江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24行初97号原告唐德四,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庐江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泥河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4000327166E。法定代表人桑祥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常青,男,该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时其玉,男,该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四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行政强制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德四负担。审 判 长 汪幸生审 判 员 夏雅琴人民陪审员 姚晓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章丽丽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