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小静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745号被执行人:马小静,女,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配件北路代家园。身份证号码:13090219841013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年2月27日作出的(2016)琼0108刑初59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马小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退赔被害人吴英华经济损失人民币6599元,退赔被害人陈碧华经济损失人民币12076元,退赔被害人梁巧雅经济损失人民币13433.7元,退赔被害人段小勤经济损失人民币3150元,退赔被害人苏建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10元,退赔被害人李国旗经济损失人民币7330元,退赔被害人吴秋亚经济损失人民币1787元,退赔被害人唐夏经济损失人民币1174元,退赔被害人楚德洋经济损失人民币1411元,退赔被害人钟生林经济损失人民币3437元,退赔被害人苏丹凤经济损失人民币1134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琼0108刑初59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马小静所处罚金及责令退赔被害人吴英华、陈碧华、梁巧雅、段小勤、苏建灿、李国旗、吴秋亚、唐夏、楚德洋、钟生林、苏丹凤经济损失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秀菊审判员 杨少球审判员 阳力平hp7nfkamct7joihfnh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梁丽丽书记员梁玉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审核:何新撰稿:吴秀菊校对:梁玉丹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17日印制(共印5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