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33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石耀远申请执行从江县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耀远,从江县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3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石耀远,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侗族,高中文化,住址贵州省从江县。委托代理人丁振书,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从江县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从江县丙妹镇南下风情园。法定代表人李荣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石耀远与被执行人从江县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从江县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实施“荣祥锦星民族商贸城”房屋建设项目过程中,未经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批,属行政许可。现被执行人从江县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提供国有土地证,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能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得以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从民初字第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昌学审判员  韩玉忠审判员  王绍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海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