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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兑玉中与王建智、王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兑玉中,王建智,王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491号原告:兑玉中,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王建智,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王建伟,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新郑市新华路。原告兑玉中与被告王建智、王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郑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兑玉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兑玉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兑玉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兑玉中负担。审 判 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玉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