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838段世全执行杨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世全,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段世全,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生,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杨坤,男,汉族,1983年7月9日生,贵州瓮安���,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段世全诉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5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限被告杨坤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段世全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杨坤承担。”因被执行杨坤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世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坤自愿清偿本案案件款,并与申请执行人段世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坤差欠申请执行人段世全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共计10275元;二、被执行人杨坤自愿从2017年6月起至2017年11月止,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杨坤自愿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三、杨坤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后,申请执行人段世全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利息部分的执行。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杨坤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段世全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仕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岑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