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5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云峰、茅国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峰,茅国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云峰,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茅国苗,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住绍兴。原告王云峰与被告茅国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书规定,被告茅国苗应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6800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银行存款;经向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本辖区车管部门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茅国苗名下浙D×××××机动车一辆,因系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58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单安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