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杨立忠、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忠,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罗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忠,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注册号:360900510000215。法定代表人:罗学兵。被执行人:罗学兵,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立忠被执行人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罗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罗学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罗学兵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中欧实业有限公司、罗学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