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执字第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董开良申请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开良,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开良,男,1956年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人,农民,住临沧市临翔区。委托代理人刘如良,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法定代表人朱兆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开良与被执行人云南中炬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人民法院认为应��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员员李舟执员员罗班高执员员杨银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