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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鸿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鸿缘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1208号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刁镇化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金平,男,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大连鸿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兰店经济开发区海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付琢,经理。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鸿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财产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良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