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1与被执行人吴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6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1,女,2000年6月18日生。法定代理人:狄某。被执行人:吴某2,男,1965年8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吴某1与被执行人吴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1232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吴某2于三日内向原告吴某1支付2014年9月至2017年1月所欠的抚养费、教育费合计64745元;二、被告吴某2自2017年2月起每月15日前按每月2000元标准向原告吴某1支付抚养费,至原告吴某1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吴某2负担。(原告已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吴某2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极少,经申请人同意未予冻结;2.被执行人吴某2名下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吴某2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伍佰村67号02幢一单元401室的房屋所有权本案已予以轮候,但非本院首轮查封,亦无法定优先权,且该房屋为军队房改购房,故无处置权暂不能处置;4.被执行人吴某2名下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吴某2在江苏省物价局应领取的工资收入本院已轮候冻结。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其所在社区进行了调查,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也确认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依申请人申请,本院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因冻结工资履行期限较长,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扣划裁定书及回执、社区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池仲旺审判员 齐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执行员 李建生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