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亚运与青岛桑尼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运,青岛桑尼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13号原告:李亚运,男,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卉,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桑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成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兴,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亚运与被告青岛桑尼电器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亚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