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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亚运与青岛桑尼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运,青岛桑尼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13号原告:李亚运,男,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卉,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桑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成鹏,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兴,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李亚运与被告青岛桑尼电器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亚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